01

城建税计税依据确定办法

 

城建税计税依据=依法实际缴纳的增值税税额 依法实际缴纳的消费税税额

城市维护建设税以纳税人依法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税额(以下简称两税税额)为计税依据。

依法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税额,是指纳税人依照增值税、消费税相关法律法规和税收政策规定计算的应当缴纳的两税税额(不含因进口货物或境外单位和个人向境内销售劳务、服务、无形资产缴纳的两税税额),加上增值税免抵税额,扣除直接减免的两税税额和期末留抵退税退还的增值税税额后的金额。

举个例子

位于某市市区的甲企业(城建税适用税率为7%),2021年10月申报期,享受直接减免增值税优惠(不包含先征后退、即征即退,下同)后申报缴纳增值税100万元,9月已核准增值税免抵税额20万元(其中涉及出口货物12万元,涉及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8万元),9月收到增值税留抵退税额10万元,该企业10月应申报缴纳的城建税为:

(100 12 8-10)×7%=7.7(万元)

温馨提示:

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计征依据与城市维护建设税计税依据一致。

02

城建税优惠政策

 

为贯彻落实城市维护建设税法,财政部 税务总局下发了《关于继续执行的城市维护建设税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7号)。

公告规定:

1. 对黄金交易所会员单位通过黄金交易所销售且发生实物交割的标准黄金,免征城市维护建设税。

2. 对上海期货交易所会员和客户通过上海期货交易所销售且发生实物交割并已出库的标准黄金,免征城市维护建设税。

3. 对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免征城市维护建设税。

4. 自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可以在50%的税额幅度内减征城市维护建设税。

5. 自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实施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城市维护建设税减免。

6. 自2019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实施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城市维护建设税减免。

03

纳税人所在地具体地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法》第四条规定,经广东省人民政府同意,省财政厅和广东省税务局现就我省城市维护建设税纳税人所在地具体地点进行明确:

1.纳税人缴纳增值税、消费税,或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代收代缴增值税、消费税的,纳税人所在地为增值税、消费税的纳税地点或预缴地点。

2.依据税务机关核准的增值税免抵税额计征城市维护建设税的,纳税人所在地为其机构所在地。

3.开采海洋石油资源的油(气)田所在地在海上的,纳税人所在地按照不在市区、县城或者镇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