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企业所得税法,企业需要在年度终了之日起5个月内,完成汇算清缴。在这里需要提醒大家注意的是:2023年1月1日至5月31日期间,需完成2022年度的汇算清缴工作,更为重要的是,需要按照最新的申报表进行相关信息的填报。
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27号,2022年度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申报表发生了较大调整,主要变化有3个,具体是:
1、结合2022年出台的一些税收政策,对a105080、a105100、a107010、a107012、a107040等5张报表的样式,有新的调整。
2、对a105000这张报表的填报说明进行了一些修订。
3、对于发生搬迁的企业,完成搬迁的当年,在汇算清缴的时候,不用再报送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40号规定的政策性搬迁清算损益表了。
因为每年的汇算清缴是很多企业的头等大事,我们在这里结合相关解读,给大家详细聊一下2022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的一些变化:
1、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3号,对小微企业的判定标准进行了延续,同时明确2022年至2024年期间,对小微企业应纳税所得额在100-300万部分,再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2、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2号,对中小微企业在2022年新购置500万以上的设备、器具,相应的税前扣除比例依据折旧年限有了新的规定,其中最低折旧年限为3年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可以直接100%一次性税前扣除。
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公告2022年第28号规定,高新技术企业于2022年第四季度新购置的设备器具,允许当年全额扣除,并实行100%加计扣除。同时,适用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75%的企业,在2022年第四季度,税前加计扣除比例提高至100%。
基于此,反映到表a105080,就是新增了一些中小微企业、高新技术企业填报设备器具扣除事项,具体如下:
同时,表a107010,增加了高新技术企业设备器具加计扣除:
另外,为了适应2022年第28号有关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明细的表a107012,也有所调整:
除此之外,科技型中小企业别忘了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公告2022年第16号,享受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相关优惠。
3、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32号,对企业出资给一些机构用于基础性研究,可以按100%加计扣除,同时这些符合条件的机构取得的基础研究资金收入免企业所得税。基于此,表a107010增加相关行列供相关企业填报:
4、财税〔2022〕40号,南沙先行启动区符合条件的企业可以享受15%税率的企业所得税。对应的是表a107040的变化,增加了一些明细行次,对横琴粤澳、平潭、前海深港、南沙等区域性优惠进一步细分。
同时,在这里给大家总结整理了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的几类企业,供大家参考:
4、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3号,明确的是reits相关企业所得税试点政策,适用企业较少,不多做赘述。这个政策对应的是表a105100的变化及同时调整与上级表单a105000的表间关系:
5、政策性搬迁企业完成搬迁当年,不再填写和报送《企业政策性搬迁清算损益表》。
6、这些调整适用的是2022年度及以后年度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以前年度不一致的,不追溯调整。也就是2023年填报2022年度的汇算清缴,要按这个来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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